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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4 | 联合开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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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开发协议

 

甲方:广安市正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朱建平

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公平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经过充分酝酿和协商,就甲方竞拍成功的广安市城南XXXX商业出让地块达成联合开发协议,特订立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地块基本状况:

该宗地地块编号XXXXXXXX号,位于           ,面积    平方米(7.37亩),土地用途系商住,使用年限商业   年,住宅70年,拍卖成交价   万元/亩,拍卖成交总额         元。          日,广安市正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安市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开发项目名称:

甲方就XXX地块设立广安市正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AA项目部,该项目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甲乙双方各持50%的股权。

三、出资额度及期限:

1、乙方出资5160000.00元(大写:伍佰壹拾陆萬圆整),享有该项目50%的股权,按比例享有该地块开发、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甲方以广安市城南XXXX(面积7.39xxxxx.xxM2、地宗编号xxxxxxxxxx)地块出资,享有该项目50%的股权,按比例享有该地块开发、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注入股本金5160000.00元(大写:伍佰壹拾陆萬圆整);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十五日内办理完毕该地块的国有商业出让地的土地使用权证等全套手续。

4、广安市正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AA项目部作为甲乙双方的经营机构,单独开立账户,集中管理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开发过程中如需再投入资金,各方则按上述比例增资。

5、开发过程中需用该项目或土地进行贷款或融资,双方则按上述股权比例承担风险及责任。

四、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办理该宗地块国有商业出让地使用权证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保证之前没有拖欠有关契税等税收及规费,也没有其他任何其他负债,即便有也应由甲方独立负责。

2、甲方应保证开发土地无任何产权争议和纠纷,包括开发土地使用权不归属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抵押担保,未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等。

2、本项目开发中所需设计、报建、销售、招标代理及其它业务费用等属于项目后期费用,由项目部决定开支,列入项目开发成本。

3、双方同意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信誉度高的建筑施工企业及房屋销售公司。

4、本项目收入按下列顺序依次分配:

1)、缴纳各种税金;

2)、支付行政事业性规费;

3)、支付工程款和营销策划及其它业务费用;

4)、支付各方的增资;

5)、按投资及增资比例分取红利或承担亏损。

五、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的自身债务与本开发投资项目无任何关系,各方均应保证不会因自身债务影响本项目的开发进行,否则由造成方赔偿其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甲方因土地权属争议导致本协议无效或不能履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依法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及预期利润。

六、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商业文件、资料和秘密等一切信息,包括本合同的内容和其他可能合作事项予以保密。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处违约金1000000.00元(壹佰万圆)。

八、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依法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2008        

签约地点: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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